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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蹤并將非法藏匿的資金/資產(chǎn)帶回國外并遏制此類活動一直是印度的優(yōu)先事項。有必要制定具體的立法來全面有效地處理這一問題,2015年政府出臺了“ 黑錢(未披露的外國收入和資產(chǎn))征收2015年稅法(BMA)”。
BMA,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,適用于印度居民(非通常居民除外),并包含征收30%稅款和三次罰款以及起訴程序的規(guī)定。BMA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(nèi)提供了一次性合規(guī)窗口,作為納稅人清理和自愿披露與2015-16之前的納稅年度有關(guān)的海外未公開資產(chǎn)的機會。
最近,在印度Shrivardhan Mohta Vs聯(lián)盟的案件中,稅務(wù)機關(guān)的行動在加爾各答高等法院的訴狀請求中受到質(zhì)疑。雖然本案涉及居住的居民,但該原則適用于在多個司法管轄區(qū)工作的居民雇員。
Mohta vs印度聯(lián)盟案件
在Mohta案中,納稅人于2015年3月17日對所得稅當局進行了搜查和扣押,其中發(fā)現(xiàn)了未公開的外國銀行賬戶的詳細信息。然后,納稅人被指示在2008-09至2014-15財政年度提交所得稅申報表(ITR)。
納稅人也沒有披露上述“國際電信規(guī)則”中持有的外國銀行賬戶的詳細信息。評估程序已經(jīng)完成,外國銀行賬戶的收入由所得稅部門征稅。此外,它啟動了處罰程序。此外,它還向BMA的納稅人發(fā)出通知,因為他們沒有披露外國資產(chǎn)的細節(jié),故意試圖逃避BMA的稅收。在考慮了納稅人的答復(fù)之后,它批準了根據(jù)BMA起訴納稅人的制裁,納稅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。加爾各答高等法院維持了對不披露外國資產(chǎn)的起訴。
高等法院的兩個最重要的意見是:
n繼承并不妨礙納稅人披露資產(chǎn),這是一個不可接受的借口。
n未報告外國銀行賬戶會引起B(yǎng)MA的規(guī)定,并且是可起訴的。
高等法院認為,在BMA頒布后提交的任何納稅申報表都可能因違約而被BMA起訴,即使納稅申報屬于BMA頒布之前的期間(雖然這個立場存在爭議,目前這是法律上的判例)這件事)。這一決定對居民在他們的“國際電信規(guī)則”中宣布的內(nèi)容產(chǎn)生了巨大影響。BMA要求報告外國資產(chǎn),無論他們是否賺取任何收入。在這個員工頻繁跨境流動的時代,他們可能在國外擁有銀行賬戶。
即使是非移動員工也可能擁有海外控股/集團公司授予的員工持股計劃,而此類員工持股計劃有資格成為外國資產(chǎn)。雖然在ITR中不排除此類項目可能是由于缺乏知識,但這種違約確實會使個人受到BMA下的懲罰性行為。因此,重要的是盡職調(diào)查由個人進行,并且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時雇主(如果是受薪個人)確保有效的指導(dǎo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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