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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根據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,投資者曹先生在2012年購買的一款130萬的“銀行理財”,在產品“到期”3年后無法贖回,引發(fā)熱議。據說,曹先生在2012年購買的一款130萬元的“銀行理財”,實則是廣發(fā)銀行金山支行代銷的私募產品。在產品“到期”后無法贖回,曹先生遂向法院起訴,將代銷銀行作為被告,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。
針對曹先生手機銀行中顯示有130萬元權益資產的公證書,及“至今還能從廣發(fā)銀行金山支行系統(tǒng)中收到積分獎勵”的說法,金山支行表示,廣發(fā)銀行金山支行APP中除了記錄客戶在本行購買的產品外,還會記錄客戶所告知的其在第三方處購買的理財產品信息。且客戶積分涉及多種因素,獲得客戶積分不能證明與案涉產品有關。
一審訴訟中,曹先生要求廣發(fā)銀行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,并按年化復合收益率71%賠償收益損失646.1萬元,但并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。二審中,曹先生上訴要求改判該銀行支付本金130萬,并按照年化利率15%賠償損失。
最終,上海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曹某某有權要求終止合伙企業(yè)并進行清算。如清算后尚有其他損失未獲清償,可就因普通合伙人及相關方違法、違規(guī)或違約行為導致的損失再行主張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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