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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綜合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下。吳京起訴戰(zhàn)狼公司勝訴獲賠34萬,法院判決出來了很多人還不知道,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!
【吳京起訴戰(zhàn)狼公司勝訴獲賠34萬 法院判決出來了】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戰(zhàn)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,判決為終審判決,判決結果維持2020年一審判決:吳京勝訴、獲賠34.2萬元。
判決書顯示,就戰(zhàn)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:
戰(zhàn)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、公證費2000元,合計34.2萬元;
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并回收、撤除、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;
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,連續(xù)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。
判決書顯示,戰(zhàn)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,將其肖像用于檳榔外包裝,并標注“電影《殺破狼》主演吳京助力戰(zhàn)狼品牌”等字樣。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臺,發(fā)布相關廣告。
2020年6月,吳京發(fā)現這一行為后認為,戰(zhàn)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、姓名權,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。
吳京方的訴求為:1、戰(zhàn)狼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并回收、銷毀相關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;2、登報賠禮道歉;3、賠償總計112萬元(經濟損失100萬元,精神撫慰金10萬元,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)。
戰(zhàn)狼公司則辯稱:1、吳京并不享有涉案《殺破狼》劇照的權利;2、廣東中凱文化發(fā)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,戰(zhàn)狼公司與獲得授權的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。即便構成侵權,相關責任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;3、被告僅使用海報、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為被告產品的代言人。
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,戰(zhàn)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,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,具有高度識別性,戰(zhàn)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、姓名權的侵害。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,其肖像、姓名具有一定商業(yè)價值。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。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。但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。
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提及,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并不沖突。 肖像的載體包括劇照,“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種呈現方式”。戰(zhàn)狼公司主張其獲得了電影《殺破狼》部分著作權利,但提供的相關合同不足以證實,涉案產品取得使用吳京肖像、姓名的授權同意。
最終,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【吳京起訴戰(zhàn)狼公司勝訴獲賠34萬 法院判決出來了】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戰(zhàn)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,判決為終審判決,判決結果維持2020年一審判決:吳京勝訴、獲賠34.2萬元。
判決書顯示,就戰(zhàn)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:
戰(zhàn)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、公證費2000元,合計34.2萬元;
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并回收、撤除、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;
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,連續(xù)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。
判決書顯示,戰(zhàn)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,將其肖像用于檳榔外包裝,并標注“電影《殺破狼》主演吳京助力戰(zhàn)狼品牌”等字樣。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臺,發(fā)布相關廣告。
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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