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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12年未休年假離職索賠14萬 法官有何回應

2023-09-20 16:22:40 編輯:姜豪靄 來源:
導讀 據了解原告小謝是在2009年進入某房產公司入職工作,雙方簽訂勞動合同,現在因為無故調崗等原因,被迫使小謝離職。離職之后小謝認為自己入職...

據了解原告小謝是在2009年進入某房產公司入職工作,雙方簽訂勞動合同,現在因為無故調崗等原因,被迫使小謝離職。離職之后小謝認為自己入職公司十幾年沒有享受過年假休息,根據相關法律的規(guī)定,公司要支付一筆費用作為未能休假的補償。對此2021年9月小謝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,后來對于仲裁結果不服,上訴到法院,要求房產公司支付2009年到2021年一共12年沒有休的年假工資14.6萬元。

法院的判決

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認為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中的規(guī)定,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間是一年。期間當事人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到2019年期間沒有休的年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的時效,因此法院不予支持。關于2020年未能休年假的工資按照相關的規(guī)定公司要根據員工未能休的年假天按照日工資收入300%進行支付,和年終獎一并發(fā)放,原告的工資條以及工資發(fā)放流水顯示出被告已經向原告發(fā)放2020年未能休年假的工資,因此法院不再支持,關于2021年未能休年假的工資,按照相關的規(guī)定,應該在原告離職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之后,平均工資向原告支付未能休年假的工資10182.44元。

法官有何回應

對于這樁案件法官的回應表示勞動者合法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保護,帶薪休年假屬于勞動者法定的權利,可以主張權利,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勞動合同或者是公司規(guī)章制度,將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或者是帶薪年假工資扣除,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權利,可以向勞動者支付未能休的年假工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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