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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張永明,男,云南省晉寧縣晉城鎮(zhèn)南門村人。
2、1979年曾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。
3、后曾多次減刑,于1997年出獄返回晉寧老家。
4、經(jīng)警方偵查,自2008年以來,單身獨居的張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,趁人不備,對單獨行走的受害人實施暴力襲擊,致受害者死亡后,通過碎尸、焚燒、掩埋等多種方式銷毀罪證。
5、2012年7月28日,張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賠償11名被害人家屬經(jīng)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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